【標準法規】第三方施工破壞燃氣管線,最高判死刑!
日期:2019/7/3 13:01 點擊數:11811
近年來,
隨著國家城鎮化建設的加快,
軌道交通等施工項目的日益增多,
以及有少部分第三方施工單位
仍然法律法規意識淡薄,
導致了因第三方施工破壞
燃氣管網的案例頻繁發生,
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嚴重的影響,
同時嚴重危害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下面就一起來學習下,
如何預防第三方施工破壞!
為規范和保護燃氣管道設施,對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燃氣設施等破壞燃氣設施的行為,《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有相關的規定和處罰措施。
1、《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五十一條 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等破壞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施工單位如何做?
第三方施工單位
在施工前應嚴格向
有關部門和單位申請,
確定施工區域有無燃氣管線。
若無法確定位置,
應與燃氣經營企業聯系,
工作人員會在現場
向施工單位指明管線位置,
做好交底工作。
施工單位在開挖施工前
請提前撥打燃氣公司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