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告
第513號
建設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公告
現批準《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為行業標準,編號為 CJ51-2006,自 2007年 5月 1日起實施。 其中,第1.0.3、1.0.4、3.1.6、 3.3.12、3.3.18、3.5.4、4.2.1、4.2.3、4.2.4、4.2.5、4.3.10、4.3.11、4.3.13、4.3.12、4.3.15、4.4.2、4.4.3、4.4.5、5.1.2、5.2.2、5.3.2、5.4.4、5.6.4、6.1.7、6.2.4、6.2.5、6.3.1、 6.3.2、6.5.2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行業標準《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 CJJ 51-2001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6年11月29日
前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2004」66號文的要求,標準編制組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國內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實踐經驗,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全面修訂了本規程。
本規程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運行與維護;4.搶修;5.生產作業;6.液化石油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7.圖檔資料。
本規程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第3章增加了天然氣加壓站、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壓縮天然氣瓶組供氣站、液化天然氣氣化站、高壓或次高壓燃氣管道和設備、監控及數據采集系統等運行與維護的內容;2.第4章增加了編制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壓縮天然氣和液化天然氣設施搶修的內容;3.第5章增加了燃氣管道帶壓開孔、封堵作業內容,其中包括了鋼制管道和聚乙烯管道;4.第6章增加了瓶組氣化站及瓶裝供應站內容,增加了當液化石油氣設施出現故障搶修時可以采用的一些方法。
本規程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本規程主編單位:中國城市燃氣協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南小街22號;郵政編碼:100035)。
本規程參編單位:北京市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深圳市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成都市煤氣總公司
鄭州市燃氣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港華燃氣有限公司
西安市天然氣總公司
福州市煤氣公司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
山東淄博綠博燃氣有限公司
秦皇島市煤氣總公司
上海通達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新奧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亞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江西泰達長林特種設備有限責任公司
本規程主要參編人:陳紹禹 李美竹 遲國敬 丁熒熒
李長纓 陳秋雄 江 民 趙瑞保
周以良 楊 森 劉文欽 應援農
劉新領 張潮海 江金華 李伯珍
楊俊杰 孫德剛 鄧華故
1總則
1.0.1 為使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符合安全生產、保證正常供氣的要求,保障公共安全和保護環境,制定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于設計壓力不大于4.0MPa城鎮燃氣管道及其附件、場站、調壓計量設施、用戶設施、用氣設備和監控及數據采集系統等所組成的城鎮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
本規程不適用于城鎮燃氣的汽車加氣站的運行、維護和搶修。
1.0.3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0.4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設上運行、維護和搶修的管理部門,并應配備專職安全營理人員;應設置并向社會公布24h報修電話,搶修人員應24h值班。運行、維護和搶修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
1.0.5對重要的燃氣設施或重要部位應設有識別標志。在對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時,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1.0.6城鎮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除應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城鎮燃氣供應單位 city gas supply firms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是指城鎮燃氣供應企業和城鎮燃氣自管單位。
城鎮燃氣供應企業是指從事城鎮燃氣儲存、輸配、經營管理、運行維護的生產企業及銷售企業。
城鎮燃氣自管單位是指在其管理的用戶范圍內自行負責相應的城鎮燃氣設施管理、運行維護工作的單位。
2.0.2城鎮燃氣設施 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鎮燃氣儲存、輸配和應用的場站、管網、用戶設施、監控及數據采集系統。
2. 0.3用戶設施 customer’s installation
用戶燃氣管道、閥門、計量器具、調壓設備、氣瓶等。
2.0.4用氣設備 gas appliances
使用燃氣作為燃料進行加熱、炊事等的設備,如燃氣工業爐、燃氣鍋爐、燃氣空調機、民用燃氣用具等。
2.0.5 運行 operation
從事燃氣供應的專業人員,按照工藝要求和操作規程對燃氣設施進行巡視、操作、記錄等常規工作。
2.0.6維護 maintenance
為保障燃氣設施的正常運行,預防事故發生所進行的檢查、維修、保養等工作。
2.0.7搶修 rush-repair
燃氣設施發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氣、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時,采取緊急措施的作業。
2.0.8降壓 pressure relief
燃氣設施維護和搶修時,為了操作安全和維持部分供氣,將燃氣壓力調節至低于正常工作壓力的作業。
2.0.9停氣 interruption
在燃氣供應系統中,采用關閉閥門等方法切斷氣源,使燃氣流量為零的作業。
2.0.10明火 flame
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
2.0.11動火 flame operation
在燃氣管道和設備上或其他禁火區內進行焊接、切割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0.12作業區 operation area
燃氣設施在運行、維修或搶修作業時,為保證操作人員正常作業所確定的區域。
2.0.13警戒區 outpost area
燃氣設施發生事故后,已經或有可能受到影響需進行隔離控制的區域。
2.0.14直接置換 direct purging
采用燃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空氣或采用空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燃氣的過程。
2.0.15間接置換indirect purging
采用情性氣體或水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空氣后,再用燃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惰性氣體或水的過程;或采用情性氣體或水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燃氣后,再用空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惰性氣體或水的過程。
2.0.16吹掃purging
燃氣設施在投產或維修前清除其內部剩余氣體和污垢物的作業。
2.0.17放散 relief
將燃氣設施內的空氣、燃氣或混合氣體安全地排放。
2.0.18防護用具 protection equipment
用以隔離燃氣和保障作業人員安全的防護用具,一般有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安全帽、耳塞、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0.19監護 supervision and protection
在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作業時,對作業人員進行的監視、保護;或由于其他工程施工等可能引起危及燃氣設施安全而采取的監督、保護。
2.0.20帶壓開孔hot-topping
在有壓力的管道無燃氣外泄的狀態下,用專用機具在管道上加工出孔洞。
2.0.21封堵plugging
從開孔處將封堵頭送人管道并密封管道,從而阻止管道內介質的流動。
2.0.22波紋管調長器 bellows unit
由波紋管及結構件組成;用來調節管道和設備縱向位置變化的裝置。
3運行與維護
3.1一般規定
3.1.1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對城鎮燃氣設施的運行與維護應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規定:
1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城鎮燃氣管道及其附屬系統、場站的工藝管道與設備的運行、維護制度和操作規定;
3用戶設施的檢查、維護、報修制度和操作規定;
4用戶用氣設備的報修制度;
5日常運行中發現問題或事故處理的報告程序。
3.1.2嚴禁攜帶火種、非防爆型無線通信設備進入場站內生產區,未經批準嚴禁在場站內生產區從事可能產生火花性質的操作。
3.1.3站內防雷設施應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每年雨季前應對接地電阻進行檢測,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設計要求;防靜電裝置每年檢測不得少于2次。
3.1.2應定期對用于液化石油氣、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裝卸的軟管及軟管與工藝管道之間安裝的防拉斷問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軟管應定期進行更換。
3.1.5裝載液化石油氣、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的運輸車在連接軟管前,運輸車必須處于制動狀態;裝卸作業過程中,應防止運輸車移動,并宜設置防滑塊。
3.1.6進入燃氣調壓定、壓縮機房、閥門井和檢查井前應先檢查有無燃氣泄漏;在進入地下調壓室、閥井、檢查井內作業前還應檢查有無其他有害氣體,確定安全后方可進入。
3.1.7進入燃氣調壓室、壓縮機房、閥門并和檢查井等場所作業時,應根據需要穿戴防護用具,系好安全帶;應設專人監護,作業人員應輪換操作;維修電氣設備時,應切斷電源;帶氣進行維護檢修時,應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作業過程中嚴禁產生火花。
3.1.8供氣高峰季節應選點檢測管網高峰供氣壓力,分析管網的運行工況;對運行工況不良的管網應提出改造措施。
3.1.9施工完畢未投入運行的燃氣管道,宜采用情性氣體或空氣保壓;當采用燃氣保壓時,應按本章中第3.2節有關規定執行。
3.1.10安裝在用戶室內的公用閥門應設永久性警示標志。
3.2管道及其附件
3.2.1 在同一管網中輸送不同種類、不同壓力燃氣的相連管段之間應進行有效隔斷。
3.2.2運行和維護管理制度應明確對燃氣管道進行巡查、檢查的周期,并應做好巡查、檢查記錄;在巡查、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3.2.3對地下燃氣管道的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在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應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積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種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構)筑物等;
2管道沿線不應有燃氣異味、水面冒泡、樹草枯萎和積雪表面有黃斑等異,F象或燃氣泄出聲響等;有上述現象發生時,應查明原因并及時處理;
3對穿越跨越處、斜坡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風或其他惡劣天氣過后應及時巡查;
4在燃氣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的施工,其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向城鎮燃氣供應單位申請現場安全監護。對有可能影響燃氣管線安全運行的施工現場,應加強燃氣管線的巡查與現場監護,可設立臨時警示標志;施工過程中造成燃氣管道損壞、管道懸空等,應及時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5對燃氣管道附件丟失或損壞,應及時修復。
3.2.4 地下燃氣管道的泄漏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壓、次高壓管道每年不得少于1次;
2聚乙烯塑料管或沒有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2年不得少于1次;
3鑄鐵管道和未設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年不得少于2次;
4新通氣的管道應在24h之內檢查1次,并應在通氣后的第一周進行1次復查。
3.2.5地下燃氣管道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泄漏檢查可采用儀器檢測或地面鉆孔檢測,可沿管道方向和從管道附近的閥門并、客并或地溝等地上(下)建(構)筑物檢測。
2對燃氣管道設置的陰極保護系統應定期檢測,并應做好記錄;檢測周期及檢測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犧牲陽極陰極保護系統、外加電流陰極保護系統檢測每年不少于2次;
2)電絕緣裝置檢測每年不少于1次;
3)陰極保護電源檢測每年不少于6次,且間隔時間不超過3個月;
4)陰極保護電源輸出電流、電壓檢測每日不少于五次;
5)強制電流陰極保護系統應對管道沿線土壤電阻率、管道自然腐蝕電位、輔助陽極接地電阻、輔助陽極埋設點的土壤電阻率、絕緣裝置的絕緣性能、管道保護電位、管道保護電流、電源輸出電流、電壓等參數進行測試;
6)犧牲陽極陰極保護系統應對陽極開路電位、陽極閉路電位、管道保護電壓、管道開路電位、單支陽極輸出電流、組合陽極聯合輸出電流、單支陽極接地電阻、組合陽極接地電阻、埋設點的土壤電阻率等參數進行測試;
7)陰極保護失效區域應進行重點檢測,出現管道與其他金屬構筑物搭接、絕緣失效、陽極地床故障、管道防腐層漏點、套管絕緣失效等故障時應及時排除。
3在役管道防腐涂層應定期檢測,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正常情況下高壓、次高壓管道每3年進行1次,中壓管道每5年進行1次,低壓管道每8年進行1次;
2)上述管道運行10年后,檢測周期分別為2年、3年、5年;
3)已實施陰極保護的管道,當出現運行保護電流大于正常保護電流范圍、運行保護電位超出正常保護電位范圍、保護電位分布出現異常等情況時應檢查管道防腐層;
4)可采用開挖探境或在檢測孔處通過外觀檢測、粘結性檢測及電火花檢測評價管道防腐層狀況;
5)管道防腐層發生損傷時,必須進行更換或修補,且應符合相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更換或修補的防腐層應與原防腐層有良好的相容性,且不應低于原防腐層性能。
4應對沿聚乙烯塑料管道敷設的可探示蹤線及信號源進行檢測。
5運行中的鋼制管道第~次發現腐蝕漏氣點后,應對該管道選點檢查其防腐涂層及腐蝕情況,并應針對實測情況制定運行、維護方案;鋼制管道埋設20年,應對其進行評估,確定繼續使用年限,制定檢測周期,并應加強巡視和泄漏檢查。
3.2.6在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內進行爆破工程時,應對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3.2.7對架空敷設的燃氣管道應有防碰撞保護措施和警示標志》應定期對管道外表面進行防腐蝕情況檢查和維護。
3.2.8閥門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定期檢查閥門,不得有燃氣泄漏、損壞等現象;閥門井內不得積水、塌陷,不得有妨礙閥門操作的堆積物;
2應根據管網運行情況對閥門定期進行啟閉操作和維護保養;
3對無法啟閉或關閉不嚴的閥門,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3.2.9凝水缸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凝水缸應定期排放積水,排放時不得空放燃氣;在道路上作業時,應設作業標志;
2定期檢查凝水缸護罩(或護并)、排水裝置,不得有泄漏、腐蝕和堵塞的現象及妨礙排水作業的堆積物;
3凝水缸排出的污水應收集處理,不得隨地排放。
3.2.10波紋管調長器接口應定期進行嚴密性及工作狀態檢查。調長器調節操作完成后應擰緊螺母,使拉桿處于受力狀態。
3.3設備
3.3.1調壓裝置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調壓裝置的巡檢內容應包括調壓器、過濾器、閥門、安全設施、儀器、儀表等設備的運行里說,不得有泄漏等異常情況;
2寒冷地區在采暖期前應檢查調壓室的采暖狀況或調壓器的保溫情況;
3調壓器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巡檢各連接點及調壓器工作情況。當發現有燃氣泄漏及調壓器有喘息、壓力跳動等問題時,應及時處理;
2)應及時清除各部位油污、銹斑,不得有腐蝕和損傷;
3)對新投入使用和保養修理后重新啟用的調壓器,必須經過調試,達到技術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4)對停氣后重新啟用的調壓器,應檢查進出口壓力及有關參數;
5)應定期檢查過濾器前后壓差,并應及時排污和清洗;
6)應定期對切斷閥、水封等安全裝置進行可靠性檢查。
3.3.2加臭裝置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定期檢查儲液罐內加臭劑的儲量;
2控制系統及各項參數應正常,出站加臭劑濃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 50028的規定,并應定期抽樣檢測;
3加臭泵的潤滑油液位應符合運行規定;
4加臭裝置不得泄漏;
5加臭裝置應定期進行校驗;
6對加臭劑應妥善保管,加臭劑的儲存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13.3高壓或次高壓設備運行與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高壓或次高壓調壓裝置及有關設備經過12個月的運行后,宜進行檢修;
2檢修后的系統必須經過不得少于24h或不超過1個月的正常運行,才可轉為備用狀態;
3應定期對高壓或次高壓調壓裝置的調壓器、安全閥、快速切斷問及其他輔助設備進行檢查,并使其在設定的數值內運行;
4應對高壓或次高壓調壓站進出口壓力、過濾器壓差現場檢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
5高壓或次高壓設備的電動、氣動及其他動力系統宜每半年檢查1次。當氣動系統由高壓瓶裝氮氣供應時,應將檢查次數增加到每周1次;
6對高壓或次高壓設備進行維護時,必須有人監護。
3.3.4對高壓或次高壓設備進行拆裝維護保養時,宜采用惰性氣體進行置換。當采用情性氣體置換燃氣時,應連續3次測定燃氣濃度,每次間隔不應少于5min,當燃氣濃度值均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時,方可進行維護保養;當采用燃氣置換情性氣體時,應連續3次測定燃氣濃度值均大于90%時,方可投入運行。
3.3.5低壓濕式儲氣柜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定期對儲氣相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塔頂塔壁不得有裂縫損傷和漏氣,水槽壁板與環形基礎連接處不應漏水,氣相基礎不得有異常沉降,并應做好記錄;
2)導輪和導軌的運動應正常;
3)放散閥門應啟閉靈活;
4)寒冷地區在采暖期前應檢查保溫系統;
5)應定期、定點測量各塔環形水村水位;
2儲氣柜運行壓力不得超出所規定的壓力,儲氣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應在規定范圍內,在臺風地區當有臺風影響時應適當降低氣柜高度;
3當導輪與軸瓦之間發生磨損時,應及時修復;
4導輪潤滑油杯應定期加油,發現損壞應立即維修;
5維修儲氣柜時,操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用具,所攜帶工具應嚴加保管,嚴禁以拋接方式傳遞工具。
3.3.6低壓稀油密封干式儲氣柜運行、維護除應符合本規程第
3.3.5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入氣柜作業前應先檢測柜內可燃或有毒氣體濃度,按規定穿戴防護服及正確使用工具。
2應定期對儲氣相運行狀況進行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氣柜柜體應完好,不得有變形和裂縫損傷;
2)氣柜活塞油槽泊位、橫向分隔板及密封裝置應正常,定期測量油位并與活塞高度進行比對。氣柜活塞水平傾斜度、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應在規定范圍內,并做好測量記錄;
3)氣柜柜底油槽水位、油位應保持在規定值范圍內,采暖期前應檢查保溫系統;
4)氣柜外部電梯及內部升降機(吊籠)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應可靠有效、電器控制部分應動作靈敏,運行平穩,應定期進行維修、檢驗,并做好記錄。
3定期化驗分析密封油站度和閃點,當其超過規定值時應及時進行更換。
4氣柜油泵啟動頻繁或兩臺泵經常同時啟動時,應分析原因及時排除故障。
5應定期清洗油泵人口過濾網。
3.3.7高壓儲罐運行與維護除應按國家現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嚴格控制運行壓力,嚴禁超壓運行,并對溫度、壓力等各項參數定時觀察;
2應填寫運行、維修記錄;
3應定期對閥門做啟閉性能測試,當閥門無法正常啟閉或關閉不嚴時,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3.3.8壓縮機、烴泵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檢查壓力、溫度、密封、潤滑、冷卻和通風系統。
2閥門開關應靈活,連接部件應緊固,運動部件應平穩,無異響、過熱、泄漏及異常振動等。
3指示儀表應正常、各運行參數應在規定范圍內。
4各項自動、連鎖保護裝置應正常。
5當有下列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停車處理:
1)自動、連鎖保護裝置失靈;
2)潤滑、冷卻、通風系統出現異常s
3)壓縮機運行壓力高于規定壓力;
4)壓縮機、烴泵、電動機、發動機等有異聲、異常振動、過熱、泄漏等現象。
6壓縮機檢修完畢重新啟動前應對設備進行置換,置換合格后方可開機。
3.3.9壓縮機、烴泵的大、中、小修理,應按設備的保養、維護標準執行。
3.3.10儀器、儀表、安全裝置的運行維護、定期核驗和更換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3.11天然氣加壓站、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壓縮天然氣瓶組供氣站站內設施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站內管道、閥門應定期進行巡查和維護,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道、閥門不得銹蝕;
2)站內管道不應泄漏;
3)閥門和接頭不得有泄漏、損壞現象;
4)定期對閥門進行啟閉操作和維護保養,無法啟閉或關閉不嚴的閥門,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2站內壓力容器、安全閥、壓力表等設備的運行維護應按本規程第3.3.7條和第3.3.10條規定執行。
3調壓裝置的運行維護應符合本規程第3.3.1條的規定。
對瓶組供應站內配有伴熱系統的調壓裝置,在瓶組卸壓時應觀察各級調壓器熱媒的進水和回水溫度,不得超出正常范圍。
4壓縮機運行、維護除應符合本規程第3.3.8條和第3.3.9條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定期對壓縮機及其附屬、配套設施進行排污,污物應集中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2)壓縮機橇箱內不得堆放任何雜物。
5干燥器、脫硫裝置的運行、維護除應按設備的保養維護標準執行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內各部件運行應按設定程序進行;
2)指示儀表應正常,運行參數應在規定范圍內;
3)閥門切換、開關應靈活,運動部件應平穩,無異響、泄漏等;
4) 脫硫劑的處理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5)根據運行情況對干燥器定期進行排污。
6加氣、卸氣設備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軟管應根據使用工況定期更換;
2)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對流量計定期進行檢定;
3)加氣、卸氣前應檢查系統連接部位,確認密封良好,
自動、連鎖保護裝置正常,接好地線。
3.3.12被加壓縮天然氣的在用氣瓶內應保持正壓,加氣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工作壓力;嚴禁給無合格證或有故障的車輛加氣。
3.3.13壓縮天然氣卸(裝)車操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接好軟管準備打開瓶組閥門時,操作人員不得面對閥門;加氣時不得正對加氣槍口;與作業無關人員不得在附近停留。
2凡有以下情況之一時,不得進行加氣或卸氣作業:
1)雷擊天氣;
2)附近發生火災;
3)檢查出有燃氣泄漏;
4)壓力異常;
5)其他不安全因素。
3站內消防系統應按本規程第年2.7條規定執行。
3.3.14壓縮天然氣汽車載運氣瓶組、拖掛氣瓶車、牽引車及其運輸除應符合本規程第6.3.1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氣瓶組瓶體、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表、各類閥門、接頭、連接管道等必須按規定定期檢測或校驗;
2運輸時應遵守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有關規定;
3運輸車輛嚴禁攜帶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搭乘無關人員;
4應按指定路線和規定時間行車,途中不得隨意停車;
5運輸途中因故障臨時停車時,應避開其他危險品、火源和熱源,宜?吭陉帥鐾L的地方,并應設置醒目停車標志;
6運輸車輛加氣、卸氣或回廠后應在指定地點停放;
7氣瓶組滿載時不得長時間停放在露天暴曬,否則必須進行泄壓或降溫處理;
8運輸車輛應配置有效的通信工具。
3.3.15對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站內設備、工藝管線等應定時進行巡檢,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巡檢應符合下列要求:
1儲罐進出液時,應觀察液位和壓力變化情況,檢查并記錄儲罐液位、壓力和溫度等參數;
2應定期檢查室溫式氣化器結霜情況、儲罐外壁結露情況及水浴式氣化器水量和水溫狀況;
3應每年對真空絕熱儲罐蒸發率進行檢查;應每2年對其檢測1次真空度;
4檢查儲罐外壁漆膜,應無脫落,外壁無凹陷,儲罐基礎應牢固,對立式儲罐應定期檢查其垂直度;
5檢查低溫管道保冷層及管托,應完好;
6檢查各連接部位,應無泄漏情況;
7對站內消防設備、消防器材的檢查及運行維護應按本規程第6.2.7條規定執行。
3.3.16液化天然氣儲罐及管道的運行與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儲罐及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應首先進行預冷,預冷時儲罐及管道不應含水分及雜質;
2儲罐的充裝量應符合國家現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充裝系數的要求。儲存液位宜控制在 20%~90%范圍內;
3不同來源、不同組分的液化天然氣直存放在不同的儲罐中,并應密切監測氣化速率;
4對較長時間儲存液化天然氣且不向外輸氣的儲罐,宜定期倒罐處理;
5儲罐檢修前后應采用于情性氣體進行置換,嚴禁采用充水置換方法。
3.3.17液化天然氣卸(裝)車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卸(裝)車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具,人體未受保護部分不得接觸未經隔離裝有液化天然氣的管道和容器;
2儲罐進液前應先用干惰性氣體或液化天然氣氣體對卸車軟管進行吹掃;卸車完畢應將軟管內余液回收;
3在卸(裝)車與氣化作業同時進行時,不宜使用同一個儲罐;
4卸(裝)車過程中,應嚴格按有關操作規程開關閥門;
5卸(裝)車結束之后,應使拆卸下的低溫軟管處于自然伸縮狀態;嚴禁強力彎曲,恢復常溫后,應對其接口采取封堵措施。
3.3.18卸(裝)車作業結束后,嚴禁液化天然氣液體滯留在密閉管段內。
3.4監控及數據采集系統
3.4.1監控及數據采集系統的設備應保持外觀完好,螺栓和密封件應齊全,顯示表讀數清晰,執行機構不得卡阻,現場一次儀表應有良好的防爆性能,不得有漏氣和堵塞狀況,機箱、機柜應有良好的接地。
3.4.2監控及數據采集系統的監控中心應符合下列要求:
1系統的各種功能運行正常;
2操作鍵接觸良好,顯示屏幕顯示清晰、亮度適中,系統狀態指示燈指示正常,狀態畫面顯示系統運行正常;
3記錄曲線清晰、天斷線,打印機打字清楚、字符完整;
4機房和控制室環境符合規范的要求。
3.4.3采集點和傳輸系統的儀器儀表應按有關標準定期進行檢定和校準。
3.4.單監控及數據采集系統運行維護人員應掌握安全防爆知識,必須按照有關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重要的設備應掛警示牌。
3.4.5運行維護人員應定期對系統及設備進行巡檢,發現現場儀表與遠傳儀表的顯示值、同管段上下游儀表的顯示值以及遠傳儀表和計算機控制臺的顯示值不一致,應及時處理。
3.4.6對無人值守站,應在主控室通過運行參數對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視,并定期到現場檢查儀器、儀表及設備。
3.4.7拆裝帶壓管線和防爆區域內的儀器儀表設備時,應取得管理部門同意和現場配合后方可進行。
3.4.8在防爆場所進行操作時,不得帶電進行儀器、儀表及設備的維護和檢修。
3.5用戶設施
3.5.1燃氣供應單位應對燃氣用戶設施定期進行檢查,對用戶進行安全用氣的宣傳,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商業用戶、工業用戶、采暖等非居民用戶每年檢查不得少于1次;
2對居民用戶每2年檢查不得少于1次。
3.5.2入戶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并應做好檢查記錄:
1確認用戶設施完好;
2管道不應被擅自改動或作為其他電器設備的接地線使用,應無銹蝕、重物搭掛,連接軟管應安裝牢固且不應超長及老化,閥門應完好有效;
3用氣設備應符合安裝、使用規定;
4不得有燃氣泄漏;
5用氣設備前燃氣壓力應正常;
6計量儀表應完好。
3.5.3在對用戶設施進行維修和檢修作業時,應采用檢查液檢漏或儀器檢測,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應由專業人員進行處理。
3.5.4燃氣設施和用氣設備的維護和檢修工作,必須由具有國家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人員進行。
3.5.5對用戶設施進行維護和檢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入室內作業應首先檢查有無燃氣泄漏;當發現燃氣泄漏時,應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開窗通風,切斷氣源,消除火種,嚴禁在現場撥打電話;在確認可燃氣體濃度低于爆炸下限20%時,方可進行檢修作業。
2維護和檢修作業除應執行上述規定外,還應遵守本規程第4.2.6條規定。
3.5.6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向用戶宣傳下列用戶必須遵守的規定:
1正確使用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達到報廢年限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
2不得擅自改動燃氣管線和擅自拆除、改裝、遷移、安裝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
3在安裝燃氣計量儀表、閥門及氣化器等設施的專用房內不得有人居住、堆放雜物等;
4不得加熱、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氣鋼瓶及傾倒瓶內殘液和拆卸瓶間等附件;
5嚴禁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6連接燃氣用具的軟管應定期更換,嚴禁使用過期軟管,并應安裝牢固,不得超長;
7正常情況下嚴禁用戶開啟或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用閥門;
8當發現室內燃氣設施或燃氣用具異常、燃氣泄漏、意外停氣時,應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立即關閉閥門、開窗通風,嚴禁動用明火、啟閉電器開關等,應及時向城鎮燃氣供應單位報修,嚴禁在漏氣現場打電話報警;
9應協助城鎮燃氣供應單位對燃氣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搶修。
3.5.7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向用戶宣傳使用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器。
4搶 修
4.1一般規定
4.1.1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制定事故搶修制度和事故上報程序。
4.1.2城鎮燃氣設施搶修應制定應急預案,并應根據具體情況對應急預案及時進行調整和修訂。應急預案應報有關部門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習,每年不得少于1次。應急預案可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基本情況;
2危險目標及其危險特性、對周圍的影響;
3危險目標周圍可利用的安全、消防、個體防護的設備、器材及其分布;
4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織人員和職責劃分;
5報警、通信聯絡方式;
6事故發生后應采取的處理措施;
7人員緊急疏散、撤離;
8危險區的隔離;
9檢測、搶險、救援及控制措施;
10受傷人員現場救護、救治與醫院救治;
11現場保護;
12應急救援保障;
13預案分級響應條件;
14事故應急預案終止程序;
15應急培訓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
4.1.3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根據供應規模設立搶修機構,應配備必要的搶修車輛、搶修設備、搶修器材、通信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裝備,并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4.1.4接到搶修報警后應迅速出動,并根據事故情況聯系有關部門協作搶修。搶修作業應統一指揮,嚴明紀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4.2搶修現場
4.2.1搶修人員應佩誠職資標志.到過搶修現場后,應根據燃氣泄調程度確定石成區并設立音錄標志;應隨時監測周圍環境的燃氣濃度。在普成區內廢管制交通.嚴禁煙火,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4.2.2搶修人員到達搶修現場后,在布置事故現場警戒、控制事態發展的同時,應積極救護受傷人員。
4.2.3操作人員進入搶修作業區前應按規定寨自防籌電服、鞋及防護用具,并嚴禁在作業區內穿脫和們激。作業現場應有專人監護,嚴禁單獨操作。
4.2.4在警戒區內燃氣濃度米降至表全范圍時,嚴禁使用非防棋型的機電設備及儀器、儀表等。
4.2.5管道和設備修復后,應對夾層、各并、煙囪、地下有線和建(構)筑物多場所進行全面檢查。
4.2.6當事故隱患未查清或隱患未消除對不得撤離現場,應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消除隱患為止。
4.3搶修作業
4.3.1搶修人員進人事故現場,應立即控制氣源、消滅火種,切斷電源,驅散積聚的燃氣。在室內應進行通風,嚴禁啟閉電器開關及使用電話。地下管道泄漏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積在地下和構筑物空間內的燃氣。
4.3.2燃氣設施泄漏的搶修宜在降低燃氣壓力或切斷氣源后進行。
4.3.3搶修作業時,與作業相關的控制閥門必須有專人值守,并監視其壓力。
4.3.4當搶修中暫時無法消除漏氣現象或不能切斷氣源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并做好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
4.3.5處理地下泄漏點開挖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搶修人員應根據管道敷設資料確定開挖點,并對周圍建(構)筑物進行檢測和監測;當發現漏出的燃氣已滲入周圍建(構)筑物時,應根據事故情況及時疏散建(構)筑物內人員并驅散聚積的燃氣;
2應連續監測作業點可燃氣體或一氧化碳濃度。當環境中可燃氣體濃度在爆炸范圍內或一氧化碳濃度超過規定值時,必須強制通風,降低濃度后方可作業;
3應根據地質情況和開挖深度確定作業坑的放坡系數和支撐方式,并設專人監護;
4對鋼制管道進行維護、搶修作業后,應對防腐層進行恢復并達到原管道防腐層等級。
4.3.6鑄鐵管泄漏搶修時,除應符合本規程第4.3.1~4.3.5條
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泄漏處開挖后,宜對泄漏點采取措施進行臨時封堵;
2當采用阻氣袋阻斷氣源時,應將管線內燃氣壓力降至阻氣袋有效阻斷工作壓力以下,且阻氣袋應在有效期內使用;給阻氣袋充壓時,應采用專用氣源工具或設施進行,且充氣壓力應在阻氣袋允許充壓范圍內。
4.3.7當聚乙烯塑料管道發生斷管、開裂、意外損壞時,搶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取關閉閥門、使用封堵機或使用夾管器等方法有效阻斷氣源后進行搶修,并應采取措施保證聚乙烯塑料管熔接面處不受壓力;
2搶修作業中應采取措施防止靜電的產生和聚積;
3搶修作業中環境溫度低于一5℃或大風(大于5級)天氣時,應采取防風保溫措施,并應調整連接工藝。
4.3.8有動火作業時,應符合本規程第5.3節有關規定。
4.3.9場站泄漏搶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壓儲氣柜泄漏搶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查和搶修人員直采用燃氣濃度檢測器或采用檢漏液、嗅覺、聽覺來判斷泄漏點;
2)應根據泄漏部位及泄漏量采用相應的方法堵漏;
3)當發生大量泄漏造成儲氣柜快速下降時,應立即打進口閥門、關閉出口閥門,用補充氣量的方法減緩下降速度。
2壓縮機房、烴泵房燃氣泄漏時,應立即切斷氣源、電源;開啟室內防爆風機。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復供氣。
3地上(下)調壓站、調壓箱發生泄漏,應立即關閉泄漏點前后閥門,打開門窗或開啟防爆風機,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復供氣。
4.3.10當調壓站、調壓箱因調壓設備、安全切斷設施失靈等造成出口超任時,應立即關閉調壓器進出口門門,并在起壓管道上放做降壓,排除故障。當壓力超過下游然氣設施的設計壓力時,應對超壓影響區內燃氣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排除所有隱患后方可恢復供氣。
4.3.11壓縮天然氣站出現大量泄漏時.應迅速切面站內氣派、電源,設置安全警戒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點。
4.3.12當壓縮天然氣站因泄漏造成火災時,除控制火勢進行搶修作業外,還應對未看火的其他設備和容器進行隔熱、降溫處理。
4.3.13汽車載運氣瓶組或拖掛氣瓶車出現泄漏或著火事故時,除采取本規程第4.3.11條和第4.3.12條措施控制泄漏或火勢外,事故車還應迅速離開加氣、卸氣現場,避開人群密集區域向空曠地區?。
4.3.14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的搶修除應按本規程第4.l~4.3節有關規定執行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液化天然氣儲罐進、出液管道(焊縫、法蘭問)發生少量泄漏時,應關閉相關閥門,將管道內液化天然氣放散(或火炬燃燒掉),待管道恢復至常溫后,按相關規定進行維修,完畢后可利用干氮氣進行試漏,合格后投入運行。
2當大量液化天然氣泄漏時,對泄漏出的液化天然氣可使用泡沫發生設備,對其表面覆蓋,使其與空氣隔離。
4.3.15液化天然氣氣化結泄漏著火后,嚴禁用水滅火。在滅火的同時還應對未著火的儲罐、設備和音速進行用熱、降溫處理。
4.3.16用戶室內燃氣設施泄漏搶修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到用戶泄漏報修后應立即派人檢修;
2進入室內后應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打開門窗通風、切斷氣源、消滅火種,嚴禁在事故現場撥打電話;
3嚴禁用明火查漏。應準確判斷泄漏點,徹底消除隱患;當未查清泄漏點時,應按本規程第4.2.6條執行;
4漏氣修理時應避免由于檢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應采取防爆措施,嚴禁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進行作業。
4.3.17修復供氣后,應進行復查,確認安全后,搶修人員方可撤離事故現場。
4.4 中毒、火災與爆炸
4.4.1當發生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氣設施和周圍環境的安全時,應協助公安、消防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和保護好現場。
4.4.2當然氣設施發生火災時,應采取切斷氣源或降低壓力等方法控制火勢,并應防止產生負壓。
4.4.3燃氣設施發生爆炸后,應還違控制氣源和火種,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4.4.4火勢得到控制后,應按本規程第4.3節的有關規定進行搶修。
4.4.5火災與爆炸災情消除后,應對事故范圍內管道和設備進行全面檢查。
5生產作業
5.1一般規定
5.1.1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等生產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作業單位應制定作業方案和填寫動火作業報告,并逐級申報;經審批后應嚴格按批準方案實施。緊急事故應在搶修完畢后補辦手續。
5.1.2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等生產作業必須配置相應的通信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
5.1.3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等生產作業,必須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并應設安全員。參加作業的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具。在作業中應對放散點進行監護。
5.1.名作業坑邊應根據情況和需要采取有利于操作人員上下及避險的措施。
5.2停氣與降壓
5.2.1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直避開用氣高峰和惡劣天氣。
5.2.2除緊急事故外.影響用戶用氣的鐘氣與降壓作業應提前24h以上通知用戶。
5.2.3停氣與降壓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停氣作業時應能可靠地切斷氣源,并將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安全地排放或置換合格;
2降壓作業應有專人監控管道內燃氣壓力,降壓過程中應控制降壓速度,嚴禁管道內產生負壓;
3降壓作業時應根據管內不同燃氣種類,可將壓力控制在300~800Pa范圍內;
4輸送密度比空氣大的燃氣,其管道停氣或降壓作業時應采用防爆風機驅散在工作坑或作業區內聚積的燃氣。
5.3動火
5.3.1運行中的燃氣設施需動火作業時,應有城鎮燃氣供應企業的技術、生產、安全等部門配合與監護。
5.3.2城鎮燃氣設施動火作業現場,應劃出作業區,并應設置護欄和警示標志。
5.3.3城鎮燃氣設施動火作業區內應保持空氣流通。在通風不良的空間內作業時,應采用防爆風機進行強制通風。
5.3.4城鎮燃氣設施在動火操作過程中應嚴密監測作業區內可燃氣體濃度及管道內壓力的變化,動人作業區內可燃氣體濃度應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
S.3.5城鎮燃氣設施動火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嚴禁正對管道開口處。
5.3.6城鎮燃氣設施停氣動火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動火作業前置換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直接置換法對,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的濃度,應連續3次測定燃氣濃度,每次間隔時間為5min,測定值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時,方可動火作業;
2)采用間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或氧的含量,應連續3次測定燃氣濃度,每次間隔時間為5min,測定值均符合要求時,方可動人作業;
3)燃氣管道內積有燃氣雜質時,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
2停氣動火操作過程中,應嚴密觀測管段或設備內可燃氣體濃度的變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有漏氣或竄氣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消除異常情況后方可繼續進行;
2)當作業中斷或連續作業時間較長時,應重新取樣檢測,并應符合本條第1款時,方可繼續作業。
5.3.7城鎮燃氣設施不停氣動火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新、舊鋼管連接動火作業時,應先采取措施使新、舊管道電位平衡;
2帶氣動火作業時,管道內必須保持正壓,其壓力直控制在 300~800Pa,應有專人監控壓力;
3動火作業引燃的火焰,必須有可靠、有效的方法將其撲滅。
5.4帶壓開孔、封堵作業
5.4.1使用帶壓開孔、封堵設備在燃氣管道上接支管或對燃氣管道進行維修更換等作業時,應根據管道材質、輸送介質、敷設工藝狀況、運行參數等選擇合適的開孔、封堵設備及不停輸開孔、封堵施工工藝,并制定作業方案。
5.4.2作業前應對施工用管材、管件、密封材料等做復核檢查,對施工用機械設備進行調試。
5.4.3在不同管材、不同管徑、不同運行壓力的燃氣管道上首次進行開孔、封堵作業時應進行模擬試驗。
5.4.4帶壓開孔、封堵作業的區域應設置護欄和各示標志,開初作業時作業區內不得有火種。
5.4.5鋼管管件的安裝與焊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1鋼制管道允許帶壓施焊的壓力不宜超過1.0MPa,且管道剩余壁厚應大于5mm。封堵管件焊接時應嚴格控制管道內氣體或液體的流速;
2用于管道開孔、封堵作業的特制三通或四通管件宜采用機制管件;
3在大管徑和較高壓力管道上作業時,應做管道開孔補強,可采用等面積補強法;
4開孔法蘭、封堵管件必須保證與被切削管道垂直,應按合格的焊接工藝施焊。其焊接工藝、焊接質量、焊縫檢測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鋼制管道封堵技術規程第1部分:塞式、筒式封堵》 SY/T 6150.l的要求;
5開孔、封堵、下堵設備組裝時應將各結合面擦拭干凈,螺栓應均勻緊固;大型設備吊裝時,吊裝件下嚴禁站人。
5.4.6帶壓開孔、封堵作業必須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1開孔前應對焊接到管線上的管件和組裝到管線上的閥門、開孔機等部件進行整體試壓,試驗壓力不得超過作業時管內的壓力;
2拆卸夾板間上部設備前,必須泄放掉其客腔內的氣體壓力;
3夾板間開啟前,閘板兩側壓力應平衡;
4撤除封堵頭前,封堵頭兩側壓力應平衡;
5完成上述操作并確認管件無滲漏后,再對管件和管道做絕緣防腐,其防腐層等級不應低于原管道防腐層等級。
5.4.7在聚乙烯塑料管道進行開孔、封堵作業時,除應符合本規程第5.4.6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將組裝好刀具的開孔機安裝到機架上時,當開孔機與機架接口達到同心后方可旋人;開孔機與機架連接后應進行氣密性試驗,檢查開孔機及其連桿部件的密封性;
2封堵作業下堵塞時應試操作1次;
3安裝機架、開孔機、下堵塞等過程中,不得使用油類潤滑劑,對需要潤滑部位可涂抹凡士林;
4應將堵塞安裝到位卡緊,確認嚴密不漏氣后,方可拆除機架;
5安裝管件防護套時操作者的頭部不得正對管件的上方;
6每臺封堵機操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
7接管作業時應將待作業管段有效接地。
5.5臨時放散火炬
5.5.1放散火炬應設置在帶氣作業點的下風向,并應避開居民住宅、明火、高壓架空電線等場所;當無法避開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5.5.2放散火炬的管道上應設置控制閥門、自動點火、防風和防回火裝置。
5.5.3放散火炬應高出地面1.5m以上。
5.5.4放散燃燒時應有專人現場監護,嚴格控制火勢;監護人員與放散火炬的水平距離宜大于25m。
5.5.5放散火炬現場應備有有效的消防器材。
5.6通氣
5.6.1通氣作業應嚴格按照作業方案執行。用戶停氣后的通氣,應在有效地通知用戶后進行。
5.6.2燃氣設施維護、檢修或搶修作業完成后,應進行失面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置換作業。
5.6.3置換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管線情況和現場條件確定放散點數量與位置,管道末端必須設置放散管并在放散管上安裝取樣管;
2置換放散時,應有專人負責監控壓力及取樣檢測;
3放散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管應避開居民住宅、明火、高壓架空電線等場所;當無法避開居民住宅等場所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2)放散管應高出地面2m以上;
3)對聚乙烯塑料管道進行置換時,放散管應采用金屬管道并可靠接地;
4)用燃氣直接置換空氣時,其置換時的燃氣壓力宜小于 5kPa。
5.6.4燃氣設施置技合格恢復通氣前.應進行全面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氣。
6液化石油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
6.1一般規定
6.1.1本章所指液化石油氣設施包括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灌瓶站、氣化站、混氣站、瓶裝供應站和瓶組氣化站、儲罐、管道及其附件以及壓縮機、烴泵、灌裝設備、氣化設備、混氣設備和儀器儀表等。不包括低溫儲存基地及火車槽車、汽車槽車、槽船等液化石油氣專用運輸設備和站外液態液化石油氣輸送管道。
6.1.2應根據各站的工藝設備系統的結構、性能、用途等,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6.1.3液化石油氣設施運行、維護的管理制度應按本規程第3.1.1條的規定制定。
6.1.毛生產區進行動火作業的申報程序,應按本規程第5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6.1.5應確保液化石油氣場站內工藝設備、管道的密封點無泄漏。密封點的泄漏檢查每月不應少于1次。
6.1.6在生產區內因檢修而必須排放液化石油氣時,應通過火炬放散;放散火炬的設置及操作應符合本規程第5.5節的規定。
6.1.7液化石油氣浩榮、倒殘等生產車間應通風良好。場站內重點部位應設置燃氣濃度報警器,報苦濃度應小于爆炸下限的20%,濃度報苦器應按規定進行標定。
6.2站內設施的運行、維護
6.2.1儲罐及附件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儲罐及附件的運行、維護和保養,應根據站內設施的工藝特點及國家現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
2站內值班操作人員必須定時、定線進行巡檢,并記錄儲罐液位、壓力和溫度等參數。儲罐進出液時,應觀察液位和壓力變化情況。
3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充裝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 50028的有關規定。
名應根據在用儲罐的設計壓力、儲罐檢修結果及儲存介質制定相應的降溫噴淋措施。
5在寒冷地區的冬季,應對儲罐的排污管、閥門、液位計、液相管及高壓注水連接裝置采取保溫防凍措施;應按規定的程序定期對儲罐進行排水、排污。
6在液化石油氣儲罐底部空加裝注膠卡具或加裝高壓注水連接裝置,罐區應備有高壓注水設施,注水管道應與獨立的消防水泵相連接。消防水泵的出口壓力應大于儲罐的最高工作壓力。正常情況下,注水口的控制閥門保持關閉狀態。
7儲罐設有兩道以上閥門時,靠近儲罐的第一道閥門應為常開狀態。閥門應經常維護,保持其啟閉靈活。
8儲罐檢修前后的置換可采用抽真空、充惰性氣體、充水等方法進行。采用充水置換方法時,環境溫度不得低于5℃。
9地下儲罐應定期檢查儲罐的防腐涂層及腐蝕情況,設有電保護裝置的應定期檢測,每年不應少于2次。
10儲罐區內水封井應保持正常的水位。
6.2.2壓縮機、烴泵的運行、維護應按本規程第3.3.8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6.2.3液化石油氣氣瓶(以下簡稱氣瓶)灌裝設備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灌裝設備的不同,可采用相應的運行管理方式;
2灌裝前應對灌裝設備進行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灌裝系統連接部位應緊固,運動部位應平穩,無 異響、過熱、異常振動;
2)自動、連鎖保護裝置應正常;
3)氣路、油路系統的壓力、密封、潤滑應正常;
4)使用的灌裝秤應在檢定的有效期內,灌裝前應校準。
6.2.4速裝前應對在用液化石油氣氣瓶進行檢查,發現下列情況時不得灌裝:
1未取得國家頒發制造許可證的生產廠生產的氣瓶;
2外來損傷、腐蝕、變形嚴直以及被判報廢的氣瓶;
3超過檢測周期的氣瓶;
4新投用的未經置換或未抽真空處理的氣瓶。
6.2.5液化石油氣氣瓶臺裝后反對其灌裝運量和氣密性進行逐瓶復檢。合格的氣瓶應貼合格標志。
6.2.6氣化、混氣裝置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氣化、混氣裝置開機運行前,應檢查工藝系統及設備的壓力、溫度、熱煤等參數,確認各參數、工藝管道、閥門等處于正常狀態后,方可開機;
2運行中應填寫壓力、溫度、熱煤運行記錄。當發現泄漏或異常時,應立即進行處理;
3應保持氣化、混氣裝置監控系統的正常工作,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4電磁閥、過濾器等輔助設施應定期清洗維護,對排殘液、排水裝置應定期排放,排放的殘液應統一收集處理;
5氣化器、混合器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同時開啟備用設備。備用的設備應定期啟動,確保備用設備完好;
6以水為加熱介質的氣化裝置應定期按照設備的規定要求加水和添加防銹劑。
6.2.7消防系統的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檢查、維修和保養等應設專人負責;
2消防水池的儲水量應保持在規定的水位范圍之內,并保持池水的清潔,消防水泵的吸水口應保持暢通;
3應定期檢查并啟動消防水泵、消火栓及噴淋裝置。寒冷地區在冬季運轉后,應將水及時排凈;
4站內的消防器材、消防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和補充;
5消防通道的地面上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消防設施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6.3氣短運輸
6.3.1運輸氣瓶的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符合運輸危險化學品機動車輛的要求;
2必須辦理危險化學品運輸準運證和化學危險品運輸駕駛證;
3車廂應固定并通風良好;
4隨車應配備干粉滅火器。
6.3.2氣瓶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運輸車輛上的氣瓶,應直立碼放,且不得超過兩層。
運輸50kg勻瓶應單尾碼放,并應固定良好,不應滾動、碰范;
2氣瓶裝卸不得摔砸、倒臥、拉施;
3氣瓶運輸車輛嚴禁攜帶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員嚴禁吸煙。
6.4瓶裝供應站和瓶組氣化站
6.4.1瓶裝供應站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瓶、實瓶應按指定區域分別存放,并設標志,漏氣瓶或其他不合格氣瓶應及時處理,不得在站內存放;
2氣瓶應直立碼放且不得超過2層;50kg氣瓶應單層碼放,并應留有通道;
3氣瓶應周轉使用,實瓶存放不宜超過1個月;
4站內滅火器每年應定期檢查和補充。
6.4.2瓶組氣化站的運行維護除應符合本規程第6.4.l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氣瓶總容量不得超出設計的數量,存放數量及接口數不得隨意更改;
2實瓶數量(含備用瓶、供氣瓶)超過30瓶的瓶組站應設專人值守;對無人值守的瓶組站應每日定期巡查,站內密封點應無泄漏,管道及設備應運行正常,瓶組站周邊環境應良好,并應作好巡查記錄;
3瓶組站的工藝管道應有明確的工藝流向標志,閥門開、關狀態明晰,安全附件齊全,設備及附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定期檢測。
6.5搶修
6.5.1液化石油氣設施的搶修除應按本規程第4.3.11~4.3.13條執行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儲罐第一道液相閥門之后的液相管道及閥門出現大量泄漏時應立即將上游的液相控制閥門緊急切斷,可使用消防水霧槍驅散泄漏部位及周邊的液化石油氣,降低現場的液化石油氣濃度。
2儲罐第一道液相閥門的問體或法蘭出現大量泄漏時必須有效控制,宜采取下列措施處理:
1)在現場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宜直接使用閥門、法蘭抱箍或者用包扎氣帶包扎、注膠等方法控制泄漏。同時采取倒罐措施,將事故罐的液態液化石油氣轉移至其他儲罐;
2)當現場條件無法直接使用抱箍、包扎氣帶、注膠等控制泄漏時,宜采取向儲罐底部注水的方法。采取該方法時,應綜合考慮注水的溫度、壓力、水量及流速,確保注入的水維持在控制泄漏的最低限度。
3液化石油氣管道泄漏搶修時,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各有干粉滅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應根據現場情況采取有效方法消除泄漏,當泄漏的液化石油氣不易控制時,可采用消防水槍噴沖稀釋。
6.5.2液化石油氣泄漏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氣聚積在低速處或英他地下設施內。
6.5.3在搶修作業中,應防止液態液化石油氣快速氣化時造成人員凍傷事故。
7圖檔資料
7·1一般規定
7.1.1城鎮燃氣供應單位的檔案管理部門應收集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資料,建立檔案并對其實施動態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宜建立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系統。
7.1.2城鎮燃氣供應單位的檔案管理部門,應根據運行、維護和搶修工程的要求,提供圖檔資料。
7.1.3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管理部門,應向檔案管理部門提交運行、維護記錄和搶修工程的資料。
7.2運行與維護的日檔資料
7.2.1燃氣設施運行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巡查周期、時間、地點(范圍)、異常情況、處理方法和記錄人等;
2違章、險情的處理情況記錄;
3配合城市其他施工工程對燃氣管線的監護記錄(包括管位、護坡等保護措施);
4燃氣管網運行壓力記錄。
7.2.2燃氣設施維護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維修、檢修、更新和改造計劃;
2維修記錄和重要設備的大、中修記錄;
3管道和設備的拆除、遷移和改造工程圖檔資料。
7.3搶修工程的圖檔資料
7.3.1搶修工程的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報警記錄;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等;
3事故類別(中毒、火災、爆炸等);
公事故造成的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
5參加搶修的人員情況;
6搶修工程概況及修復日期。
7.3.2搶修工程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搶修任務書(執行人、批準人、工程草圖等);
2動火申報批準書;
3搶修記錄;
4事故報告或鑒定資料;
5搶修工程質量驗收資料和圖檔資料。
本規程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程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
“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 的規定”或“應按……執行”